貪圖便宜買贓物 觸犯刑律被判刑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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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4-04-04閱讀:2126次 | |||
一天早上六點左右,張明從家中出來鍛煉身體,路上碰到兩個推著一輛嶄新的摩托車的陌生人,陌生人問他這個車要不要,如果要,價格可以便宜點。張明一看他們的神色,就猜想這車肯定來路不正有問題,心想他們必定急于要將車賣掉,自己也正想買輛摩托車,不妨撿個便宜。雙方經過討價還價,最后,張明以900元的價格買下了這輛嶄新的摩托車。事后,由于兩個小偷再次作案,被公安機關抓獲,張明所買的車子也被作為贓物追繳,并因收購贓物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、處罰金3000元。 購買贓物罪,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的行為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、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》,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,以收購贓物罪處罰。所謂“明知”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視為應當知道,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:(1)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;(2)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;(3)機動車發動機號有更改痕跡,沒有合法證明的;(4)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。 本案中,張明對所購的摩托車系贓車應屬于“應當知道”的情形,其理由是:張明是在非機動車交易場所購買的,車輛無合法的證件手續,且交易的價格也是明顯的低于市場的價格。因此,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購買的行為,已經觸犯了我國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,構成了收購贓物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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